EB1-C 杰出跨国经理人 (EB-5投资移民最佳替代方案)
简介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是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EB1)申请案的专家。其中第三种类别的优先劳工是「跨国企业经理人」,也就是由同一个跨国企业派驻至美国的专业经理人。符合此资格的跨国企业经理人或主管在申请前三年中必须至少有一年在申请公司担任经理级以上的职位,且来美国之后将在美国的该公司相关企业中担任经理级以上的职位。
不需申请劳工证
跨国企业经理人属於优先劳工类别,不需要透过劳工证申请流程。
不可自行申请
在美国移民局(USCIS)法规规定下,必须由雇主提出申请案,且需说明该跨国企业经理人的在美国及国外的工作内容丶国外工作时间等必要内容。
须提供证明
要申请的跨国企业经理人必须要有美国雇主出具正式证明且提供详细的资如,如在跨国公司工作资历年数丶跨国公司及美国雇主的关系丶美国雇主在美国成立的时间等。详细必备文件请见相关连结。
补充资料
在某些案件中,审核官员可能会要求补充资料文件来决定是否核准申请案。
针对美国雇主申请的条件
美国移民局(USCIS)规定申请的美国雇主必须是与该外籍人士工作的跨国公司为同一公司或是子公司或分公司。但对於申请的公司没有设限公司的大小或营业额。不过,美国移民局(USCIS)要求跨国企业必须在超过两个国家以上经商,其中须包括美国,不论是直接经商或是透过子公司运作。此外,申请的雇主公司必须至少在美国经商一年以上才可以开始申请。
如果是跨国公司并购美国公司?
没有规定美国公司及外国跨国公司之间的关系一定要存续一年以上才能申请「跨国企业经理人」移民。法规仅规定美国雇主必须在美国经商一年以上。所以,即使美国雇主是被该外籍人士的跨国公司并购,还是可以立即提出申请案,只要该外籍人士是符合跨国经理人的资格。
「经理人」的资格
为了符合「经理人」的资格,必须符合以下要件。通常,工厂生产线的主管不被视为满足「经理人」的条件,除非该主管管理的是非常专业的员工。因此所管理的属下层级也会被考虑在内,重点是看该主管的工作是否为促进公司商业发展所需。
法律条文的界定为:
- 管理一家公司丶部门丶分公司或某职能
- 监管丶控制具有专业能力的属下或是管理某特定职能
- 个人拥有权威及权力可作出雇用或解雇或是高阶的决定或是
- 有权力行使关于运作上的决定
「高阶经理人」的资格
可被视为高阶经理人的申请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必须管理一个组织丶主要的部门或是职能
- 有权力设定目标和政策
- 有很高的权限行使决定或是
- 只接受更高阶层如董事会丶股东的监管
同时也包括那些生产产品所必须的职能或是组织必要的服务例如工程师或是建筑师。
申请前三年必须有一年为申请公司工作
在工作年数的认定方面,美国移民局规定(USCIS)申请的外籍人士申请前三年内必须有一年是为申请的雇主工作,法规没有禁止以加总的方式来计算。
「投资移民」(EB-5)的替代方案
只要符合资格的话,公司企业的拥有者也可以申请「跨国企业经理人」移民。但如果该公司未来的员工也是公司的所有者的话,美国移民局会特别仔细审理。这个类别也是投资移民(EB-5)的替代方案。只要小心的规划此种方式,投资者也可以不需像「投资移民」那样投资大钱就可获得移民签证。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与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联络。如果你想知道如何申请的话,请看本网站相关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