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话: 888.666.0969 (免费专线) 9:30 a.m. to 5:30 p.m. Eastern Time Zone
  •  华人专线: 888.666.0969 ext.380 (免费专线)
  •  线上咨询: 请按此开始免费评估

在美国境外申请职业移民绿卡—EB-1A杰出人才移民和EB-2 NIW国家利益豁免

许多潜在客户询问我们关于居住在美国境外是否能申请职业移民绿卡。答案是可以的 。事实上,我们已经帮助超过1,500位居住于美国境外的客户透过申请EB-1A(杰出人才移民)和EB-2NIW(国家利益豁免)成功取得绿卡。


最适合美国境外申请之类别 — EB-1A(杰出人才移民)和EB-2NIW(国家利益豁免)

除了EB-1A(杰出人才移民)和EB-2NIW(国家利益豁免)这两种移民类别,几乎所有职业移民类别都需要有美国雇主当作赞助者/申请人。这两种类别允许外国公民不需要有美国雇主做为申请者,就能自行申请职业移民绿卡。由于这两种移民类别的性质,让居住于美国境外的外国人士在还未取得美国工作机会前,就能取得绿卡。


一. EB-1A (杰出人才移民

EB-1A适用于杰出人才。杰出人才指的是在专业领域中其专业能力在顶尖的极少数。

根据移民和国籍法案的第230(b)(1)(a)条规定,当外籍人士符合下列规定时,可获得移民签证: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领域有杰出能力,而且得到了持续的国内或国际赞誉,并且有充分的文件证明其成就在该领域中得到了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后会继续在该杰出领域工作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后将对美国的利益有重大帮助

首先,申请人可以藉由一次性的成就(也就是国际公认的重大奖项)来展现他持续在该领域得到的赞誉和对于其成就的认可。如果申请人未提供此类证据,则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这些文件至少须满足此处所列出之标准的其中三个。

如果申请人满足了这些初始证据的要求,美国移民局官员将在最终裁决中将所有提交的数据纳入考虑,并评估这些文件是否证明了申请人有国家级或国际级的成就,并且展现了申请人在该领域中是专业能力在顶尖的极少数。更多信息请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二. EB-2 NIW国家利益豁免

为了建立具有国家利益豁免的申请资格,申请者首先必须证明自己符合EB-2签证的条件。像是拥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有杰出能力。

我们大部分客户是藉由拥有取得的硕士或博士学位以符合EB-2签证的申请条件,这可由以下两种方式达到。第一,外籍人士要能够证明他们拥有在美国取得的学士以上之学术性或专业性的学位。至于若是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取得的学位,只要其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以上之学位,就算该学位是在其他国家取得的,同样也能满足此条件。第二,若是在没有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情况下,外籍人士也可藉由拥有美国或国外的学士学位及至少五年的学士后工作经验,以符合EB-2签证的申请条件,因为USCIS将学士学位融合五年工作经验的经历,视为相当于拥有美国的硕士学位。

若是上述两种方式皆无法达到,申请者也可以证明他们在其专业领域拥有杰出的能力,且其能力明显超越外籍人士普遍的职业水平。

由于EB-2(职业移民第二优先)此种类别需要美国雇主提供工作职缺征才,因此申请者还需要证明让他免除雇主职缺征才的程序是符合国家利益标准的。

由于现行法规和相关规定均没有对于"国家利益"的定义,因此美国移民局(USCIS)在新先例决定(Matter of Dhanasar)中提出国家利益豁免的申请标准。

Dhanasar判决案指出,在确定申请人符合EB-2申请资格后,只要申请人达到以下几点标准,美国移民局(USCIS)就能给予国家利益豁免:

(1) 拟议的工作将有实质的价值且有利于国家;

(2) 申请者必须有能力执行拟议工作的职责; 和

(3) 总体而言,申请者必须证明豁免其工作邀约及工作证的要求会对美国有益。

更多有关EB-2NIW(国家利益豁免)的讯息请参见此网站


在美国境外申请EB-1A杰出人才移民和EB-2NIW国家利益豁免的步骤

如果您在美国境外而且有兴趣申请职业移民绿卡,您必须完成申请流程中的两个步骤:

第一步是提交I-140来取得特定移民类别的资格,例如EB-1A或EB-2 NIW。就I-140来说,如果您是主申请人,那么您就是唯一需要提交I-140申请的人,您的家属无需提交I-140。

当您的I-140被批准时,若您住在美国境外并且排期为当前,您和您的家属可以在美国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从而合法进入美国并成为永久公民。这一途径就是众所周知的"移民签证程序" (Immigrant Visa Processing, IVP)。

当您的I-140被批准,且您的排期在每月签证公告的递交日期表格(Dates for Filing)变为当前(current)时,领事馆移民签证程序就会启动。I-140被批准后,美国移民局就会将您的I-140转到国家签证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 NVC),当您的排期为当前或即将变为当前时,NVC会寄送缴费通知给您。您将需要准备相关文件以寄送到NVC,NVC将审核这些文件。您必须等到您的排期在每月签证公告的最终裁决日期表格变为当前时,当地的领事馆才会通知您面试时间。

在收到移民签证后,您必须在签证有效期内入境美国,有效期通常是收到签证后的六个月内。一旦您使用移民签证入境美国,您就成为了合法永久居民,护照中的I-551签证章会证明您的身分。您的I-551外籍人士登陆证(Alien Registration Card, 通常称为绿卡)会在您入境美国数周后以邮件方式寄送到您在移民签证申请中列出的地址。

根据我们事务所的最新数据,从I-140被批准之日起,通常需要5-8个月的时间来完成移民签证程序。更多关于移民签证程序的信息,请见此连结

或者,如果您是从美国境外申请,您或许也能获得非移民签证(理想的签证是不禁止移民意图的签证,例如H-1B/H-4、L-1/L-2、O-1/O-3)并入境美国。如果您在美国境内,排期为当前,且符合其他申请资格,您可以提交I-485以将您的身份调整为永久居民来作为第二步骤,而无需完成移民签证程序。请注意,I-485的程序通常比移民签证程序更费时(根据我们事务所的最新数据,大约需要10个月)。


我没有在美国的工作邀约。难道我不需要在美国的工作机会来申请职业移民绿卡吗?

如果您是在自行申请的类别下提交申请,例如EB-2(国家利益豁免)或EB-1A(杰出人才移民),您就不需要有在美国的工作邀约。只要您满足您申请类别的要求,并且打算继续达成该类别的要求,就可以申请职业移民绿卡。如果您聘用我们事务所为您准备EB-2 NIW或EB-1A,我们将针对就业证据这部分提供进一步的建议,协助您强化案件。


如果我从美国境外申请,美国移民局将如何评估我的EB-1A(杰出人才移民)或EB-2(国家利益豁免)申请?

如果您是从美国境外申请职业移民绿卡,则移民局官员在在评估您的I-140申请时,考虑的相关疑问点将是您获得移民签证并入境美国后继续工作的计划。这对于EB-2 NIW类别更是如此,在该类别中,申请人必须证明(1)他们在美国的拟议(未来)工作将是什么,以及(2)该工作对美国来说为何具有国家重要性。为了向美国移民局提供申请人在美国工作的计划,我们通常建议客户就其打算未来在美国进行的工作准备详细的声明书,并提交该个人声明以及在美国潜在就业机会的左证。

如果您是从美国境外申请,虽然有工作机会可能对您的EB-1A或EB-2 NIW有帮助,但是请放心,这些类别并不需要实际的工作机会


我申请的通过机会会因为我从国外申请而降低吗?

不会。假设您满足了所有的条件并且提供了案件所需的所有必要证据,您的I-140 EB-1A或EB-2 NIW通过的机会并不会因为您从国外申请而降低。

就移民签证程序与I-485而言,从技术上来说,完成IVP比I-485获得批准来得困难,因为在提交I-485之前,申请者必须在美国境内且拥有有效签证身份。在美国,拥有有效的非移民签证的每个人,都需要经过了背景调查和个人面试才能获得签证。也就是说,那些在美国提交I-485的申请者在进入美国之前已经经过了一些审核过程,而那些申请移民签证的人则没有。 话虽如此,我们IVP客户的批准率并没有低于I-485客户。


我的I-140被批准后,我会获得合法入境和工作授权的签证吗?

不会。获得批准的I-140仅让您有资格申请移民签证入境美国并成为永久居民。它不会授予任何合法的签证身份或工作授权,因此您必须先完成移民签证程序并获得移民签证,才能进入美国。如果您想早点入境美国,则需要获得允许您进入美国的非移民签证(理想的签证类别是不禁止移民意图的签证,例如H-1B,L-1或O-1)。

如果您在开始或完成移民签证程序前,持有允许移民意图的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则可以从美国境内提交I-485以将您的身份调整为永久居民,而不用进行移民签证程序(如果您的排期为当前)。


如果我拥有批准的I-140,在我进行移民签证程序面试前,我是否需要从我先前所申请的职位中,取得确定的工作邀约?

不用。美国移民局和美国国务院知道绿卡程序非常漫长,通常需要数年才能完成。他们也了解,由于就业许可对于在美国的工作的限制,国际申请人向美国雇主求职不一定是切实可行的。因此,无论是I-140准备期间您所申请的工作或是在您I-140申请书中提到的任何职位,美国移民局都不会要求您取得确切的工作邀约。尤其是考虑到您在申请该职位和提交I-140以及移民签证程序的面试之间可能已经隔了数年的时间。

对您来说重要的是,在您提交I-140时,您是确实打算要在I-140请愿书中所指出的职位上工作。也就是说,假设您真的拥有这些工作机会,并且在情况允许下您能够接受该职位,您就会开始为该雇主工作。也就是,在您参加移民签证的面试时,您不一定要确切拥有您在I-140申请中指出的任何职位的工作邀约,但是您应该要能够提供潜在工作机会的最新证据(例如近期的求职申请),以表明您仍打算继续在您的专业领域工作(如EB-1A和EB-2 NIW所要求的),且您将要从事的工作是被认为具有全国重要性,而且将有助于推动您在I-140申请书(也是EB-2 NIW的要求)中提到的工作。

您不需要从开始准备I-140申请到移民签证面试之间一直持续申请美国的工作,但是我们建议(1)直到I-140被批准前持续累积一些潜在的工作机会证据,然后(2)在您预计移民签证面试的几个月前再次开始申请美国职缺并与潜在美国雇主联系,以便为面试官提供更新的求职申请和潜在的工作机会证据。


我可以委托你们协助办理I-140申请以及移民签证程序申请吗?

可以。本所不仅提供第一阶段的EB-1A或是EB-2 NIW I-140申请书服务,同时也提供第二阶段的移民签证程序服务,协助您在I-140申请通过后取得您的移民签证。

聘请本所协助您的移民签证程序申请包含下列服务内容:

针对您的移民签证程序请与国家签证中心沟通;协助您支付移民签证程序的费用(目前为每位申请人$345美金);协助您递交DS-260;针对移民签证(IV)的支持文件准备为您提供建议;检查、打印与递交提供给国家签证中心的支持文件;在国家签证中心转送案件之后,与大使馆/领事馆联络;协助您支付美国移民局的移民费用(目前为每位申请人$235美金,且仅能于移民签证核发后支付);在申请人持移民签证入境美国后,针对绿卡的核发与美国移民局联络。请留意,我们无法陪伴您出席位于美国领事馆的移民签证面试,且我们的律师费用不包含美国移民局/美国国务院的费用或是文件产生费用(例如: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书)。我们也无法保证移民签证的批准,因为最终决定权在于处理移民签证的移民官,但我们客户通常都能够顺利获得移民签证。


如果我不住在美国,该如何与你们合作?

本所的客户遍布全球和整个美国(包括我们没有设立办事处的州)。另外,本所超过95%的案件都是透过远程处理,无论您身在何处,我们都可以与您合作。我们主要透过案件管理系统、电子邮件和电话来处理案件,并与您进行沟通。


在我提交I-140/I-140被批准/开始移民签证程序后,我得到了在美国的工作机会,我可以接受这个职位然后入境美国工作吗?

可以。然而,您必须考虑:

(a)该职位必须符合EB-1A或NIW的标准。如前所述,要符合EB-1A和EB-2国家利益豁免的标准,您需要持续在您的专业领域范畴工作(如您在I-140请愿书中所陈述的)。另外,如果是EB-2国家利益豁免,该职位必须被认为具有国家重要性,而且将有助于推动您在I-140申请书中提到的工作。

(b)您是否能入境美国并开始工作,可能是取决于您所能拿到的非移民签证。

整体而言,美国签证分为两大类:允许移民意图(意图移民至美国并成为永久居民)的签证与仅允许非移民意图(意图暂时入境美国并于工作完成或签证过期时离开)的签证。

在您提交I-140后,通常最好的签证类别是H-1B/H-4、O-1/O-3、L-1/L-2。H-1B/H-4和L-1/L-2这两种都是允许双重意图的签证(同时允许移民与非移民意图),而O-1/O-3并没有严格禁止移民意图,因此在您提交I-140或以其他方式展现您可能有移民意图之后,这两种签证是入境美国的好选择。

然而,若您从美国境外申请并且打算用移民签证程序来完成绿卡申请流程,您就可以使用只允许非移民意图的签证入境美国,例如:F-1/F-2、J-1/J-2、TN等签证。通常,提交I-140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移民意图的展现,或USCIS如果认定您已做出的行为证明您有移民意图,则您的F、J、TN签证申请或入境美国可能会被拒绝。然而,我们发现,提交I-140并计划完成IVP以获得移民签证的申请人通常具有更大的自由来获得此类签证,并能够透过使用此类签证从国外入境美国,因此,您是否能够获得此类签证,以及您是否能并凭借该签证入境美国从事您的潜在工作,都取决于美国移民局的决定以及取决于赞助您的F、J、TN签证的计划/雇主。如果您获得了工作机会,您应与雇主商量以了解您有哪些签证可以选择。

此外,若您在当下是因为排期并非当前而无法获得移民签证时,在您申请以非移民意图的签证入境美国时,USCIS将视您为不具有移民意图,在此状况下,以仅允许非移民意图之F、J或TN签证的方式旅游或入境美国为较可行的选择。然而,对于任何希望在递交I-140申请后能够入境美国工作的客户,我们仍建议最安全的入境方式为获得H-1B,O-1或L -1签证。


我可以使用商务/旅游签证(B1/B2)于美国旅游吗?

如果您是在不具有移民意图且只是以此签证在美国进行短期旅行的前提下,则答案是可以的。然而,如果您在递交I-140申请后要以B1/B2签证入境美国,则您的入境将有可能遭到拒绝。您必须备齐所需的相关文件以证明您的旅程意图仅为短期停留,像是提供回程机票、详细的旅程规划表以及于母国的在职证明文件等。请注意,您是否能够入境取决于边境官员,任何边境官员皆可行使其职权拒绝您的入境。

对于持有仅允许非移民意图(F、J、TN等)的签证者来说,若是您的排期并非当前,以B1/B2签证的方式入境美国将较为可行,因为边境人员将可判断您在美国境内时无法透过像是递交I-485申请的方式展现移民意图。然而,无论您的排期是否为当前,最保险的作法仍是在您旅游时,随身备齐所有上述得以证明您的旅程意图仅为短期停留的相关文件。


如果我是来自受到旅游禁令/第13780号行政命令影响的国家,那我还可以在美国境外获得职业移民绿卡吗?

如果您是伊朗、叙利亚、叶门、利比亚、索马利亚、查德、北韩、委内瑞拉、奈及利亚、缅甸、厄利垂亚、吉尔吉斯、苏丹或坦尚尼亚这些国家的公民或者来自于这些国家,您仍可以在美国境外递交您的I-140申请,且您的国籍及所在地将不会对您I-140获得批准的机会造成影响。

然而,暂停入境的规定确实会影响移民签证的申请者。这代表您将可能无法完成“移民签证程序”(Immigrant Visa Processing, IVP)以获得您的移民签证,除非您符合例外状况或是已取得行政命令的豁免。(请注意,若您是来自委内瑞拉,您的移民签证申请将不会受到影响,但您必须先接受额外的安全检查才能获得移民签证。)

行政命令的例外状况 可能适用于下列美国境外的个人:

  • 具有双重国籍且使用一个非指定国家的护照旅游
    • 如果您使用属于非指定国家之一的护照旅游(例如:加拿大、英国等) ,则该限制将不适用于您
  • 持有外交或相关签证
    • 例如:NATO, C-2, G-1, G-2, G-3, 或 G-4签证
  • 任何已获得美国政治庇护的外籍人士,及任何已被美国接纳的难民,或者任何根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而免于被驱逐出境、获得旅游文件,被该公约保护的人士。

豁免 - 如果外国国民能证明以下,领事或边境官员或许会根据案情给予豁免:

  • 拒绝入境会给该外籍人士带来过度困难
  • 入境后不会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而且
  • 入境符合国家利益

目前,在少数的例外/豁免类别中,本所已处理过两种能成功使申请人符合例外状况或豁免的方式:

  • 具有另一国(总统声明所指定的国家以外)的公民身分
  • 证明您于2017年9月24日(总统声明生效日)在美国境内并持有效的非移民签证。

即便您不符合上述两项方式,您依然有可能依凭其他条件符合例外状况或豁免,进而得以继续申请绿卡。但是,您必须注意边境人员有依其职权拒绝您的移民签证申请的可能性,且您的申请将可能需经过漫长的行政流程(根据我们以往客户的经验,有时候可能持续2年或以上的时间)。

您也必须牢记行政命令是否适用是取决于个人的国籍/公民身份,而非个人的宗教信仰。举例来说,行政命令适用于来自也门的基督徒,但并不适用于来自德国的穆斯林。


成功案例

请参阅本所为位于美国境外客户申请EB-2 NIW及EB-1A的成功案例:

EB-2 NIW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pproval for a Senior Electronics Engineer in Taiwan
EB-1A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Approval for an Attending Physician in China
EB-2 NIW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pproval for an Assistant Physician of Structural Engineering in Iran
EB-2 NIW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pproval for a Molecular Biology Researcher in Iraq
EB-1A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Approval for a Regenerative Medicine Professor and Physician in China
EB-2 NIW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pproval for a Bioengineering Expert in South Korea
EB-1A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Approval for a Physics Professor in Germany
EB-2 NIW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pproval for a Ph.D. Candidate in Pakistan